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
益执许字〔2024〕20028号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地址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身份证号码422427xxxxxxxx2554)向本机关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条的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一、许可内容:
1.准予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龙岭产业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关山路北侧、蓉园路西侧的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项目基坑工程土方外运,计16084.9立方米。
2.许可期限: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
3.处置方式:挖掘运输。
4.运输时间路线:以线路证为准。
5.运输公司:益阳市宇晶运输有限公司。
6.消纳地点:赫山区沙河村。
二、许可要求:
1.依照《湖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字〔2017〕474号)和《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收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益发改价费〔2023〕280号)文件要求和标准,向许可申请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本许可指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输,并在指定的地点消纳。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必须对施工工地的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防止施工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车信通、密闭机械装置。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许可期限内因重大活动需停止运输处置时,申请人接到本机关的停工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3.本许可期限届满后如未完成本许可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量,申请人需延期处置的,必须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建筑垃圾延期处置申请,是否准许,由本机关另行审查决定;逾期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该许可到期自行失效。
4.申请人在本许可期限内,提前处置完本许可核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时,该许可自行失效。申请人需处置超出本许可核准处置量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时,须重新到本机关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5.凡违反决定书中任何一条,本机关将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和建设单位予以查处。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