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5018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富翔生活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G2******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
经营者:郭春华,男,1998年4月出生,27岁,汉族,无单位,高中,身份证号430902************,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联系电话**********。
你店于2025年11月24日在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马良社区幸福渠东路13栋东侧1、2号门面实施了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涉嫌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店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1月24日11时56分,你店在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马良社区幸福渠东路13栋东侧1、2号门面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经现场勘验广告面积为17.8㎡。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店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5018号),责令你店于12月1日自行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025年12月1日,经本机关复查,你店已在规定时间内补办了相关行政许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1月24日《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你店在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马良社区幸福渠东路13栋东侧1、2号门面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事实(面积17.8㎡)。
证据二:2025年11月24日《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店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年11月25日对你店的经营者郭春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店的经营者郭春华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四:益阳市资阳区富翔生活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郭春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的经营信息和经营者郭春华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5年12月1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店的经营者郭春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店的经营者郭春华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 年1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5018号),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店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店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足20㎡,且及时补办了相关行政许可,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1.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店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