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11号
当事人:劳文武,男,汉族,19**年**月出生,住址:益阳市资阳区**路25号,身份证号码:43230119******1035,联系电话:138******48。
益阳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13日起,实施了在资阳区金花湖路金鸿商住楼将房屋交付业主用于门店经营和居住的行为,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你作为益阳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机关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在2016年8月至2023年5月担任益阳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金鸿商住楼A-C轴-A-L轴(南北向)至A-1轴-A-28轴(东西向)的建筑及A栋主楼项目”投入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412100201)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市金鸿商住楼A-C轴-A-L轴(南北向)至A-1轴-A-28轴(东西向)的建筑及A栋主楼项目由益阳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建设规模为2380平方米,施工许可合同价格165万元。
证据三:《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14号)一份,证明你单位所建设的益阳市金鸿商住楼A-C轴-A-L轴(南北向)至A-1轴-A-28轴(东西向)的建筑及A栋主楼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四:证人王大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金鸿商住楼A-C轴-A-L轴(南北向)至A-1轴-A-28轴(东西向)的建筑及A栋主楼项目建设开始至投入使用期间,当事人一直担任益阳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证据五:《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600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600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担任益阳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作为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益阳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改正金鸿商住楼A-C轴-A-L轴(南北向)至A-1轴-A-28轴(东西向)的建筑及A栋主楼项目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但其行为暂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23.1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零捌拾叁元玖角(¥3083.9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7日
联系人:段华、胡远胜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处罚裁量
123.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