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5017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加州食堂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
经营者:冷慧,女,1978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学历,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身份证号码:432321************,联系电话:***********。 你店于2026年9月4日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498号实施了经营排放油烟的行为,涉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本机关于2026年9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9月4日12时23分,你店油烟净化设施故障,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净化对外排放,属于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2026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5017号),责令你店于2026年9月7日12时前自行检修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2026年9月8日12时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店已自行维修油烟净化设施,经检测数据为0.16㎎/m3已达标排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9月4日《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你店在资阳区五一西路498号经营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6年9月4日现场检查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店在资阳区五一西路498号经营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现场事实。
证据三:2026年9月4日《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你店在资阳区五一西路498号经营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6年9月7日对经营者冷慧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店承认在资阳区五一西路498号实施了经营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6年9月7日益阳市资阳区加州食堂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冷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6年9月7日《资阳区政府食堂油烟净化器检修报告》复印件、《益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已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检修油烟净化设施。
证据七:2026年9月8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份,证明你店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店的经营者冷慧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9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50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6〕5017号),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店经营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并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本机关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店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