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4014号
发布时间:2026-09-23 15:43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4014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安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6年7月7日实施了装卸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喷淋等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的行为,涉嫌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本机关于2026年8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7月7日,你单位在惠泽园小区14-19栋装卸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喷淋等有效防尘抑尘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4014号),要求你单位于7月8日15时前自行整改。7月8日14时48 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7月7日赵国安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6年7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承认实施了在装卸建筑垃圾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喷淋等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的违法行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环境。

证据三:2026年7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三份,证明当事人在装卸建筑垃圾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喷淋等有效防尘抑尘措施,作业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6年7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装卸建筑垃圾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喷淋等有效防尘抑尘措施,具体地址为赫山区惠泽园小区14-19栋。

证据五:2026年7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一份,2026年7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确认当事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启用了雾炮设备开展扬尘作业。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国安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9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40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装卸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首次出现在施工建筑垃圾装卸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喷淋等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的违法行为,且按期改正,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7.2.1条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 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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