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5016号
当事人:袁甫仁,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无工作单位,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2301************,联系电话:***********,住址:益阳市资阳区****************。
你于2026年8月25日10时17分,在益阳市资阳区古道街西入口实施了将餐余垃圾上层油水倾倒至下水道污水井的行为,涉嫌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本机关于2026年8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6年8月25日10时17分,在益阳市资阳区古道街西入口下水道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影响环境卫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8月25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1份,证明你在益阳市资阳区古道街西入口擅自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6年8月25日《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在益阳市资阳区古道街西入口擅自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6年8月25日对袁甫仁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古道街西入口擅自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2026年8月25日袁甫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6年8月27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6年9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501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擅自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