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 2025〕5020号
发布时间:2025-12-22 14:09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55020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闻湘月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7A******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

经营者:凤强,198810月出生,37岁,汉族,高中,身份证号码430981************,住址湖南省沅江市***********,联系电话***********                            

你店于20251121日在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洞庭大厦一楼门面实施了经营排放油烟的行为,涉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本机关于20251127日对你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1121日我局执法人员申请第三方油烟检测公司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店油烟排放浓度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店油烟排放浓度均值为3.0mg/m3,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的最高排放浓度2.0mg/m3,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属于超标排放。2025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5020号),责令你店于202512512时前自行维修或更换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2025126日,经执法人员利用便携式油烟检测仪检测,你店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证据一:20251121日《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你店在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洞庭大厦一楼门面经营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事实,且厨房灶台数为两个。                

证据二:20251121日《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店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1125日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5111091份,证明你店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证据四:2025123益阳市资阳区闻湘月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凤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的经营信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五: 2025123日对你店的经营者凤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店的经营者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六:2025 12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3份,证明你店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店的经营者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1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50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5020号),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店经营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店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店的灶台数为两个且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使油烟排放达标,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店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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