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29号
当事人:株洲三和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67692343P
住所:株洲市渌口区*************
法定代表人:罗幸,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0日15时左右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工程局公司),你单位为该项目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单位。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0日15时左右在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东路223号的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1000平方米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影响大气环境。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向第五工程局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3029号),要求于2025年10月23日11时前组织人员对案涉项目工地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实施密闭式防尘网覆盖。2025年10月24日,本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在接到第五工程局公司的通知后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0月1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第五工程局公司确认2025年10月10日15时左右在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非作业面区域100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5年10月10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5年10月10日15时左右在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非作业面区域100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施工工地的地理位置。
证据三:2025年10月15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益阳市卫生职业学校综合实训楼项目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2025年10月10日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项目施工时存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证据四:2025年10月24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接到第五工程局公司通知后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证据五:2025年10月28日第五工程局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涛提供的第五工程局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田卫国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黄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黄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第五工程局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5年10月28日第五工程局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涛提供的《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五工程局公司为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项目的总承包单位。
证据七:2025年10月28日对第五工程局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第五工程局公司为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你单位为该项目主体结构及粗装修的实际施工单位,由你单位承担该项目结构及粗装修施工时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
证据八:2025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幸《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项目主体结构及粗装修的实际施工单位,并于2025年10月10日在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项目主体结构及粗装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1000平方米非作业面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情形,以及该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证据九:2025年10月2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幸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罗幸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2025年10月2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幸提供的你单位与第五工程局公司签订的《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项目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项目主体结构及粗装修的施工单位,由你单位承担该项目主体结构及粗装修施工时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幸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1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2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