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13号
当事人:长沙建华劳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冯振湘
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万家丽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DM******
委托代理人:赵恩云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903******
你单位于2025年4月21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居然之家北侧、益阳大道阳光花园酒店南侧绿化带内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涉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21日,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居然之家北侧、益阳大道阳光花园酒店南侧绿化带内,未经许可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桂花树 胸径10CM 五株)。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4月2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居然之家北侧、益阳大道阳光花园酒店南侧绿化带内砍伐城市树木的具体位置、数量、种类情况。
证据二:4月21日执法队员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居然之家北侧、益阳大道阳光花园酒店南侧绿化带内拍摄照片二张并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居然之家北侧、益阳大道阳光花园酒店南侧砍伐城市树木后现场情况;
证据三:4月25日对长沙建华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长沙市建华劳务有限公司承认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居然之家北侧、益阳大道阳光花园酒店南侧绿化带内砍伐树木事实。
证据四:长沙建华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单位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 5 月2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40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诺在原地补植同等价值的树木方式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现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9.2.2条的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2株以上的,处罚基准:处2000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18日
联 系 人:谭乐 联系地址:赫山区青年路38号
联系电话:18073701258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条例》第(二)、(四)项行为,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9.2.2条的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2株以上的,处罚基准:处2000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