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 〕3014号
当事人:益阳梁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益阳高新区团圆路与凤山路交汇处中梁龙泉台营销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
法定代表人:金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正杰,该公司职工
你单位于2019年1月至2022年期间将未组织竣工验收的中梁龙泉台4#栋(售楼部)项目擅自交付作为售楼部销售房屋使用的行为,涉嫌将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中梁龙泉台4#栋(售楼部)项目位于团圆南路与凤山路交汇处,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施工合同价款为500万元,建设单位为你单位。该项目于2018年11月启动建设,2019年1月底建成,用于中梁龙泉台小区的售楼部使用,直至2022年该小区房屋售罄后停止使用。截至2025年5月20日,该项目正在进行拆除原有装饰材料,恢复为报规图状态,补办竣工验收手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2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中梁龙泉台4#栋(售楼部)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中梁龙泉台4#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中梁龙泉台4#栋(售楼部)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你单位,建筑面积647平方米,施工合同价款500万元。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金南《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洪正杰《居民身份证》和洪正杰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洪正杰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3年11月2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中梁龙泉台4#栋(售楼部)项目建成后用作为中梁龙泉台小区的临时售楼部销售房屋使用,现场检查时已经封闭停止使用,以及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五:2023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工作人员李昊《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中梁龙泉台4#栋(售楼部)项目在建成后用作中梁龙泉台小区的临时售楼部销售房屋使用,中梁龙泉台4#栋(售楼部)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形。
证据六:2024年1月21日对中梁龙泉台住户殷*《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中梁龙泉台4#栋(售楼部)项目一直在用于售楼部销售房屋使用,至2022年中梁龙泉台小区物业才将其封闭停止使用。
证据七:2024年1月21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中梁龙泉台4#栋(售楼部)项目已经封闭停止使用。
证据八:2025年2月21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该项目已经封闭,未继续作为售楼部使用。
证据九:2025年3月27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洪正杰《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建设的中梁龙泉台4#栋(售楼部)项目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施工合同价款500万元;2019年1月底至2022年期间,中梁龙泉台4#栋(售楼部)项目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交付作为售楼部销售房屋使用。截至2025年3月27日,该项目正在组织人员将其恢复成报规图状态,补办竣工验收手续。
证据十:2025年5月20日你单位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中梁龙泉台4#栋(售楼部)项目于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期间,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交付作为售楼部销售房屋使用,你单位正在组织拆除售楼部原有装饰物,恢复成报规图状态,补办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
2025年6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30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建设的中梁龙泉台4#栋(售楼部)项目未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动封闭中止使用,正在积极补办竣工验收手续消除违法后果,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1.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按照案涉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的3.34%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元整(¥167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
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 年6月13日
联系人:虢玲、夏舜龙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11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第111.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内的罚款。
第111.2 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内的罚款。
第111.3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