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16号
当事人:郭腾飞,男,汉族,1987年4月出生,超级爱慕酒吧个体经营户,住址益阳市赫山区**************,身份证号码:430903************,联系电话:180********。
你于2025年1月至4月期间在超级爱慕酒吧装饰装修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装修的行为,涉嫌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5年4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1月至4月期间在超级爱慕酒吧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装修项目位于益阳市福中福1号栋二层,装修面积350平方左右,工程合同价款为48万元;截至2025年4月17日止,该项目的施工内容已全部完成,且你仍无法提供涉案项目的施工许可文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5〕7号)一份,证明超级爱慕酒吧个体经营户郭腾飞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装修超级爱慕酒吧的行为。
证据二: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5年4月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超级爱慕酒吧位于益阳市福中福1号栋二层,装修面积350平方,工程造价48万元;在执法人员检查时,该装修项目已处于装修扫尾阶段,以及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5年4月11日你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省益阳市福中福国际城1号栋二层的超级爱慕酒吧的承租人是你。
证据五:2025年4月11日你提供《超级爱慕酒吧装修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市福中福国际城1号栋二楼超级爱慕酒吧装修项目的建设人为你,工程合同价款48万元。
证据六:2025年4月11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为超级爱慕酒吧装修项目的建设人,该项目于2025年1月启动装修,装修面积330平方,工程合同价款48万元,装修阶段目前已完成,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证据七:2025年4月17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超级爱慕酒吧装修项目内容已全部完成,你无法提供该项目施工许可的任何相关材料。
2025年6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301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超级爱慕酒吧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超级爱慕酒吧装修项目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完成工程量一半以上,但你积极配合调查,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2021版)第110 .4条的规定,对你按照案涉项目合同价格的1.9%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贰拾元整(¥912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
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13日
联系人:虢玲、夏舜龙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2021版)
第110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第110.1条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免予处罚。
第110.2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内的罚款。
第110.3条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内的罚款。
第110.4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工程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