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不罚决字〔2024〕4002号
发布时间:2024-12-25 15:18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18 字体:【大】 【中】 【小】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不罚决字〔20244002

当事人:吴迪毛,男,汉族,195411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户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 电话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122日对你涉嫌运输泥土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造成泥土遗撒和扬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鉴于你运输车辆数量为一台,且存在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第86.1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23

 

 

联 系 人:成志谋、许光辉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洪家村赫山区城管局院内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86.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一台车运输,且自行改正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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