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1003号
当事人: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陈喜临,公司总经理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罗溪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1872******
委托代理人:王云霞,天子坟社区综合安置楼配套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5年3月17日实施了在赫山区紫竹路天子坟社区综合安置楼前挖穿地下燃气管道的行为,涉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道。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3月17日,你单位在天子坟社区综合安置楼配套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人员驾驶挖掘机将赫山区紫竹路天子坟社区综合安置楼前地下管径为160mm的中压燃气管道挖穿,导致燃气泄漏,影响周边居民燃气使用。事后,你单位当即疏散周边居民,与益阳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联系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且事后赔付了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3月17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赫山区紫竹路天子坟社区综合安置楼前地下燃气管道挖穿修复前后现场情况;
证据二:3月17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赫山区紫竹路天子坟社区综合安置楼前挖穿地下燃气管道具体位置;
证据三:3月25日益阳市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翔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赫山区紫竹路天子坟社区综合安置楼前挖穿地下燃气管道事实存在,施工项目为该公司投资建设的天子坟社区综合安置楼配套工程,承包方为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情况;
证据四:3月25日益阳市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施工项目为益阳市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天子坟社区综合安置楼配套工程,承包人为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情况;
证据五:3月28日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云霞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承认在赫山区紫竹路天子坟社区综合安置楼前挖穿地下燃气管道事实,以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处置等情况;
证据六:3月28日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公司经营信息、法人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七:4月29日益阳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3.17”益阳中燃紫竹路中压燃气管道被第三方施工破坏事件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赫山区紫竹路天子坟社区综合安置楼前挖穿地下燃气管道事故施工方为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修复经过等情况;
证据八:4月29日益阳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巡线员刘灿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施工前未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修复经过等情况。
2025年5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1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1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造成地下燃气管道毁损后,及时联系燃气经营者采取了补救措施,事后赔付了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案件处罚台账,近一年内未发现类似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7.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4日
联 系 人:胡铁贤 联系地址: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15274717900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年版)47.1.1
47.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存在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中1项行为,且自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以上6.5万元以内,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