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1005号
发布时间:2025-05-21 16:44 作者:王莎 来源:法规科 浏览次数:32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1005号

当事人益阳市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洪安华,公司总经理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4745601E

委托代理人:蔡辉,项目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5322日实施了在赫山区三里桥路与天星巷路口挖穿地下燃气管道的行为,涉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道。本机关于20253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322日,你单位在益阳大道东片区城市排涝项目—背街小巷管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求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人员操作挖掘机将赫山区三里桥路与天星巷路口地下管径为110mm的中压燃气管道挖穿,导致燃气泄漏,影响周边企业和居民燃气使用。事后,你单位当即疏散周边居民,与益阳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中燃)联系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且事后赔付了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331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赫山区三里桥路与天星巷路口挖穿地下燃气管道具体位置;

证据二:331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赫山区三里桥路与天星巷路口地下燃气管道挖穿修复前后现场情况;

证据三:41日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忠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赫山区三里桥路与天星巷路口挖穿地下燃气管道事实存在,施工项目为该公司投资建设等情况;

证据四:41日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大道东片区城市排涝项目—背街小巷管网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为长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五:41日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燃气设施交底记录及施工注意事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方案》《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益阳大道东片区城市排涝项目—背街小巷管网建设工程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情况;

证据六:47日益阳中燃提供的《关于“3.22”益阳中燃三里桥路中压燃气管道被第三方施工破坏事件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赫山区三里桥路与天星巷路口挖穿地下燃气管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修复经过以及责任人赔付损失等情况;

证据七:422日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汝《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赫山区三里桥路与天星巷路口挖穿地下燃气管道事故由益阳市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该事故由挖掘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等情况;

证据八:422日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大道东片区城市排涝项目—背街小巷管网建设工程项目排水管网工程由益阳市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及安全事故责任承担等情况;

证据九:423日益阳市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赫山区三里桥路与天星巷路口挖穿地下燃气管道事实,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原因、处置等情况;

证据十:423日益阳市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公司经营信息、法人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等情况;

证据十一:424日益阳中燃巡线员宋扬《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施工前已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指明了燃气管道位置,要求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采取人工开挖探沟,但施工方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人工开挖探沟等情况。

20255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10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1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造成地下燃气管道毁损后,及时联系燃气经营者采取了补救措施,且事后赔付了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案件处罚台账,近一年内未发现类似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7.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521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年版)47.1.1

47.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存在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中1项行为,且自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以上6.5万元以内,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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