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12号
当事人:湖南经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T25****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梓山村***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你单位于2025年3月31日10时许实施了施工工地40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5年4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市湖南城市学院南门中轴西侧游园景观改造项目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联合公司),你单位为该项目的分包单位。2025年3月31日10时许你单位在益阳市湖南城市学院南门中轴西侧游园景观改造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40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影响大气环境。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向湖南联合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3012号),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24时前将裸土采取覆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2025年4月3日,本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接到湖南联合公司通知后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3月22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益阳市城院南门中轴西侧游园景观改造工程项目扬尘治理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5〕6号)一份,证明益阳市湖南城市学院南门中轴西侧游园景观改造项目在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裸土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证据二:2025年3月3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5年3月31日10时左右,湖南联合公司确认益阳市湖南城市学院南门中轴西侧游园景观改造项目在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40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况。
证据三:2025年3月31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5年3月31日10时左右益阳市湖南城市学院南门中轴西侧游园景观改造项目在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40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施工工地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5年4月15日湖南联合公司委托代理人冷勇提供的湖南联合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志华《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冷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冷勇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湖南联合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5年4月15日湖南联合公司委托代理人冷勇提供的湖南联合公司与湖南城市学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一份,证明益阳市湖南城市学院南门中轴西侧游园景观改造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湖南联合公司。
证据六:2025年4月15日对湖南联合公司委托代理人冷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湖南联合公司承认2025年3月31日10时左右益阳市湖南城市学院南门中轴西侧游园景观改造项目在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40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形,以及该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证据七:2025年4月1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海平提供的你单位与湖南联合公司签订的《绿化土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市湖南城市学院南门中轴西侧游园景观改造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由你单位承担该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证据八:2025年4月1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海平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海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5年4月15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该项目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并于2025年3月31日在益阳市湖南城市学院南门中轴西侧游园景观改造项目施工时,存在施工工地40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形,以及由你单位承担案涉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
证据十:2025年4月3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接到湖南联合公司的通知后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海平均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4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8日
联系人:曾清亮、夏舜龙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