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09号
当事人:湖南益阳市资阳区军威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CRTA****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村兴盛家园综合楼301a室
法定代表人:王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你单位于2025年3月14日10时许实施了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5年3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市科技局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桥公司),你单位为该项目的分包单位。2025年3月14日10时许,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市科技局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影响大气环境。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向龙光桥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3009号),要求于2025年3月14日24时前设置硬质围挡、采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2025年3月17日,本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在接到龙光桥公司通知后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3月11日益阳市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赫山区老旧小区市科技局改造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市科技局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证据二:2025年3月1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5年3月14日10时左右,龙光桥公司确认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市科技局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况。
证据三:2025年3月14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5年3月14日10时左右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市科技局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施工工地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5年3月19日龙光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提供的龙光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喜临《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李卫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李卫国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龙光桥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5年3月19日龙光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提供的龙光桥公司与益阳市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市科技局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龙光桥公司。
证据六:2025年3月19日对龙光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卫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龙光桥公司承认2025年3月14日10时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市科技局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形,以及该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证据七:2025年3月21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建国提供的你单位与龙光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市科技局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由你单位承担该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
证据八:2025年3月21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建国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少军《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李建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李建国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李建国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建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该项目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于2025年3月14日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市科技局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时存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形,以及由你单位承担案涉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
证据十:2025年3月17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接到龙光桥公司的通知后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
证据十一:2025年3月15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建国提供的《关于市科技局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整改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接到龙光桥公司的通知后于3月15日进行了整改,及时消除了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建国均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3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按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30日
联系人:曾清亮、段华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