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2006号
当事人:益阳市佳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6PHC5F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腰铺子村38号
法定代表人:肖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猛锋,该公司驻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的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5年2月19日15时许实施了将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行为,涉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本机关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2月19日15时许,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所有的湘HA4016车辆运输处置,实际处置量共12立方米。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2006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处置。2025年2月21日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将建筑垃圾交给了经核准从事建筑运输的单位处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2月19日《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2025年2月19日15时40分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车牌号为湘HA4016运输处置的情况。
证据二:2025年2月1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2月19日15时40分在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李林伟个人所有车辆运输处置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5年2月20日对涉案车辆湘HA4016车主李林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2月19日15时40分在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施工中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处置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3月8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袁猛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5年2月19日15时40分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处置的事实。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发现后对现场进行了整改的情况。
证据六:运输车辆湘HA4016《机动车行驶证》和车主李林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时在你单位负责施工的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车辆系个人所有。
证据七:《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证据八: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肖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袁猛锋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袁猛锋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200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处置量12立方米,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年版)》第11.2.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29日
联系人:周民 刘介凡 联系地址:赫山区团圆路333号
联系电话:13574722118 邮政编码:413000
附: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2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处罚裁量
11.2.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处置量在10 m³以上50m³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