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03号
当事人:益阳佳宁娜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郭志兵,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639******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梓山路2号
委托代理人:崔雯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8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南路和梓山路交界西北侧绿化带内损毁城市树木的行为,涉嫌损毁城市树木。本机关于2025年2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8日在赫山区龙洲南路和梓山路交界西北侧绿化带内,未经许可擅自损毁城市树木10株,其中樟树9株(分别是Φ59.5CM、Φ32CM、Φ37.5CM、Φ40CM、Φ45CM、Φ47CM、Φ33.5CM、Φ41.5CM、Φ46CM);桂花树1株,Φ18CM。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月26日《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局文件》一份,证明你申请移植城市树木未获批准和树木未砍伐前的具体位置、数量、每株树木的直径、树种等情况。
证据二:2月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赫山区龙洲南路和梓山路交界西北侧绿化带损毁城市树木的具体位置、数量、每株树木的直径、树种等情况。
证据三:2月8日执法人员在赫山区龙洲南路和梓山路交界西北侧绿化带拍摄现场照片四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四份,证明你单位损毁城市树木后现场情况。
证据四:2月10日对益阳市佳宁娜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佳宁娜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认赫山区龙洲南路和梓山路交界西北侧绿化带被损毁树木事实。
证据五:益阳市佳宁娜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一份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故意损毁城市树木合理的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明被损毁城市树木市场零售价格为壹万肆仟玖佰伍拾元整。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3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4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损毁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虽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诺采取原地补植与损毁城市树木同等价值的其他树木方式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属再次损毁城市树木,现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2日
联 系 人:刘建军 联系地址:赫山区青年路38号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