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2004号
发布时间:2025-04-01 10:51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50 字体:【大】 【中】 【小】

-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0pt;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27pt;">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2004

当事人:湖南宇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DQETPD5X

住所:赫山区会龙山街道红星社区五组益阳大道西延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蔡罗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光荣,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2025年2月26日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新祝社区益阳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旁实施了倾倒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的行为,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2月26日10时50分许至11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新祝社区益阳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2.8立方米,影响和破坏市容环境。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200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受纳场处置。次日15时23分至27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下证据证实

证据202522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证明你单位于2025226新祝社区益阳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现场检查情况

2025226《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的HB4655自卸货车于202522610时50分至11时许在新祝社区益阳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情况。

证据三:2025226《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具体地点、方位、区域和容量(2.8立方米)等情况

证据2025226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徐光荣《调查(询问)笔录》1你单位承认于202522610时50分至11时许在新祝社区益阳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2月2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2月26日在新祝社区益阳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旁清运建筑垃圾的改正情况。

证据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蔡罗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徐光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代理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徐光荣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3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2004),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2.8立方米,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5.2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327

 

 

 

 

 

 

 

 

 

 

联系人:雷天焕 蔡国雄          联系电话:0737-6809926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200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5.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处罚裁量

15.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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