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3007号
发布时间:2025-03-31 15:18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71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07

当事人:益阳市鸿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09G****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罗溪社区301

法定代表人:刘双伍,该公司总经理。

你单位于2025310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综合大楼精装修及绿化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裸土未覆盖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裸土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53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310日你单位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228号的益阳市资阳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综合大楼精装修及绿化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32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本机关于202531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3007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31415时前落实在建工地有效防尘降尘措施。2025314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予以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34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益阳市资阳区妇幼保健院项目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53号)一份,证明益阳市资阳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综合大楼精装修及绿化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未采取覆盖裸土、防尘降尘施工的行为。

证据二:202531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531010时左右,当事人益阳鸿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认益阳市资阳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综合大楼精装修及绿化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32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310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531010时左右在益阳市资阳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综合大楼精装修及绿化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32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施工工地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5315益阳鸿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双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5315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双伍《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5310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综合大楼精装修及绿化等工程项目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320平方米裸土未覆盖的情形,以及该项目工程的扬尘防治确定由你单位负责。

证据六:202531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双伍提供的《益阳市资阳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综合大楼精装修及绿化等工程施工合同》、《室外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市资阳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综合大楼精装修及绿化等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你单位承担该项目工程施工时的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证据七:2025314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理人刘双伍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319,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

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328

 

 


联系人:黄澄、段华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85.1.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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