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4001号
发布时间:2025-03-25 15:57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55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4001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严家特色烤鱼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CDA2****

经营场所: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总工会5

经营者:陈美龄,女,19*****日出生,**岁,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903************,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村第*村民组**号,联系电话:183********

你单位于2024125日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总工会5号实施了在经营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1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125日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总工会5号在经营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厨房设有1个灶头。2024125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400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已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市蓝天办巡查问题交办单(20241205-1-9)(壹份)和现场照片说明贰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严家特色烤鱼店涉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事实。

证据三:陈美龄接受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老北京烤鱼店和益阳市赫山区严家特色烤鱼店为同一店铺,经营者陈美龄承认该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

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严家特色烤鱼店涉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有关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厨房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

证据五:陈美龄身份证影印件壹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严家特色烤鱼店的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六:益阳市赫山区严家特色烤鱼店营业执照影印件壹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严家特色烤鱼店经营信息情况。

证据七:益阳市工人文化宫出具证明壹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严家特色烤鱼店门面的租赁情况。

证据八: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张家塘村委会出具证明壹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严家特色烤鱼店经营者经济困难。

证据九: 免予处罚申请书壹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严格家特色烤鱼店经营者向我局提出了对案件免予处罚的请求。

证据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壹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严家特色烤鱼店安装油烟净化器检验合格。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3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4002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4002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总工会5号经营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总工会5号在经营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厨房设有1个灶头,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对空气质量产生较重危害。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的免予处罚事由,鉴于你单位生意不景气且能及时整改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324


联 系 人:臧庆华 汤普查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38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88.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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