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4001号
发布时间:2025-03-25 15:54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50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01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玲玲烤全羊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M0T****

经营场所:益阳市赫山区大丰村

经营者:张玲玲,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村第*村民组**号,联系电话:132********,身份证号码:432321************

  202511日,你单位厨房涉嫌油烟直排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接市蓝天办交办问题线索后,本机关于202512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厨房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集气罩油污,烤羊操作间未安装油烟集气罩、油烟净化器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2025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4001号),责令你单位厨房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清洗油烟集气罩,烤羊操作间安装油烟集气罩,并更换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油烟达标排放。202511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单位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时限、要求及时予以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说明叁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玲玲烤全羊餐饮店涉嫌油烟直排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玲玲烤全羊餐饮店涉嫌油烟直排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事实。

证据三:张玲玲接受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排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肆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玲玲烤全羊餐饮店对油烟直排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有关问题已按要求整改。

证据五:困难证明壹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玲玲烤全羊餐饮店经营者经济困难情况。

  证据六:免予处罚申请书壹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玲玲烤全羊餐饮店经营者对案件免予处罚的请求。

  证据七:张玲玲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玲玲烤全羊餐饮店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八:益阳市赫山区玲玲烤全羊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益阳市赫山区玲玲烤全羊餐饮店的经营信息。

20253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4001 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 4001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厨房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排,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你单位厨房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灶头在2个以下,接到本机关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后,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对空气质量产生较重危害。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的免予处罚事由,鉴于你单位生意不景气且能及时整改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324

 

人:何建兵                      联系地址:赫山区青年路38  

联系电话:1364737599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88.1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裁量

  88.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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