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29号
当事人:益阳嘉福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MT****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美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真,该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188********
你单位于2024年1月以来在赫山区凤山路北侧、省道S308线南侧的“益阳嘉福城5#--10#、S0#、幼儿园及栋间地下室”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了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嘉福城5#--10#、S0#、幼儿园及栋间地下室”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位于赫山区凤山路北侧、省道S308线南侧,建设单位为你单位;该项目的5#--10#、S0#、幼儿园及栋间地下室的建设规模为138381㎡(其中6#、7#、8#、9#栋房屋的建筑面积共56069.25㎡),合同价格为19449.5万元。自2024年1月起,你单位在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该项目的6#、7#、8#、9#栋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使用;至9月9日该项目实际交付住宅数量达50户,但仍未组织竣工验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4〕25号)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案涉项目的6#、7#、8#、9#栋住宅交付给购房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2104140201)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案涉项目的建筑面积为138381㎡(其中6#、7#、8#、9#栋房屋建筑面积共56069.25㎡),合同价格为19449.5000万元。
证据三:2024年11月1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4年11月8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毛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4年1月以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案涉项目的6#、7#、8#、9#栋共56069.25㎡的房屋将付给购房者使用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1月1日和11月1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案涉项目6#、7#、8#、9#栋房屋已交付购房者使用的情况。
证据六:2024年11月20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毛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美爱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毛真《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4年11月20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毛真提供的嘉福·未来城物业服务中心的案涉项目部分《装修、入住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6#、7#、8#、9#栋房屋存在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八:2024年11月20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毛真提供的嘉福·未来城物业服务中心的《预存住宅物业费》收款收据、《装修验收表》、《退还装修履约保证金确认表》和你单位的《入伙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购房者张*高、胡*军已在案涉项目的*#栋*单元****室居住使用。
证据九:2024年11月22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将交付购房者使用的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毛真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2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6002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6002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案涉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嘉福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改正案涉项目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1.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按照案涉项目已交付的6#、7#、8#、9#栋房屋的工程合同价款的3.5%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伍万捌仟壹佰玖拾肆元整(¥2758194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12日
联系人:段华、黄澄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111.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