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2003号
当事人:益阳市九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7BU1QM1A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白马山村毛家坝村民组33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1日晚上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东侧的消防四合一工地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行为,涉嫌未对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本机关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21日晚上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东侧的消防四合一工地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造成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70.2米。2024年11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你单位整改,要求你单位于11月22日10时前对被污染的银城大道进行清洗还洁。11月22日10时15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的污染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要求整改,对被污染的银城大道清洗干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调取照片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二张并制成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二份,证明2024年11月21日晚上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东侧的消防四合一工地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导致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1月2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4年11月21日晚上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东侧的消防四合一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导致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三:《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贰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2日10时前按要求对污染的城市道路进行了还洁。
证据四:2025年1月1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志伟进行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4年11月21日晚上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东侧的消防四合一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5年1月1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志伟提供的《现场施工管理协议》复印件壹份,证明“消防四合一”的土方施工单位为你单位,并约定由你单位承担该工地土石方施工中的防尘降尘责任。
证据六: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杨志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志伟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200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九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责令期限内对污染的城市道路进行了清洗,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25.2.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零贰拾元整(¥702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7日
联 系 人:周民 刘介凡 联系地址:赫山区团圆路333号
联系电话:13574722118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25.《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处罚裁量。
25.2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处罚裁量。
25.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长度50m以上200m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在5000元基础上按100元/m增加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