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2001号
当事人:长沙建华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DMG9MR3Y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万家丽南路二段599号中伟商业中心1栋、2栋507号。
法定代表人:冯振湘,该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韶,该公司驻益阳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的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16时许在益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二标段施工过程中涉嫌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本机关于2025年1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16时许在益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二标段施工过程中,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十洲路与联丰巷交叉口北涛涛钓鱼台院内,倾倒泥浆约4.5立方米。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倾倒泥浆的违法行为并整改,2024年12月26日17时50分许,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二张并制成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2024年12月26日16时16分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十洲路与联丰巷交叉口北涛涛钓鱼台院内倾倒泥浆的情况。
证据二:2024年12月2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韶承认2024年12月26日16时16分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十洲路与联丰巷交叉口北涛涛钓鱼台院内倾倒泥浆4.5立方米的情况。
证据三:2025年1月4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韶《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4年12月26日16时16分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十洲路与联丰巷交叉口北涛涛钓鱼台院内倾倒泥浆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整改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证据五: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冯振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陈韶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韶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200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长沙建华劳务有限公司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25.3.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6日
联系人:周民 刘介凡 联系地址:赫山区团圆路333号
联系电话:13574722118 邮政编码:413000
附: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25.《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5.3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处罚裁量。
25.3.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但自行改正到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