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05号
当事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伊敏
经营地址: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赫山步行街肯德基门前
经营者: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伊敏,男,维吾尔族,1994年4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2************,户籍地址:新疆墨玉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电话181********。
你于2025年2月12日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赫山步行街肯德基门前人行道上存在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以及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2月12日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赫山步行街肯德基门前人行道上露天烧烤食品,未执行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5年春节前后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益生环委办〔2025〕5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4005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月12日19时执法人员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赫山步行街肯德基门前现场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赫山步行街肯德基门前进行露天烧烤的事实;
证据二:2月12日19时执法人员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证据三:2月12日19时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赫山步行街肯德基门前人行道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赫山步行街肯德基门前人行道露天烧烤食品的具体位置以及占道面积(2.4平方米);
证据四:2月12日21时《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五:2月13日15时对当事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伊敏)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经营的流动摊点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赫山步行街肯德基门前人行道存在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
证据六:当事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伊敏)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关于进一步加强2025年春节前后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益生环委办〔2025〕5号),证明当事人在政府禁止的时间段进行露天烧烤。
以上证据,当事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伊敏)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 2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 2025 〕4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经营的流动摊点于2025年2月12日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赫山步行街肯德基门前人行道有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赫山步行街肯德基门前人行道经营中有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露天烧烤面积为2.4平方米,且立即改正,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3.1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账号:8001700763110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26日
联 系 人: 谭乐 张国宏
联系地址: 赫山区罗溪路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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