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40011号
当事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现年**岁,汉族,大专学历,现住赫山区***镇***村***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0903************, 联系电话:155********。
你于2024年8月在319国道东侧、凤山路延长线北侧、东方超市东北侧建设的砖木结构房屋,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8月在319国道东侧、凤山路延长线北侧、东方超市东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房屋建设。该房屋为砖木结构,面积22.91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2345市长热线工单,证明本案线索来源;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建设具体位置;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建设现状;
证据六:《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私房违建认定的回复意见》,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据七:《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龙光桥街道办事处违法建设认定的回复意见》,证明当事人的涉案房屋位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不能补办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属于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2025年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400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所建设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认定该房屋不能补办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5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于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位于319国道东侧、凤山路延长线北侧、东方超市东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房屋。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17日
联 系 人:毛鑫、罗文韬 联系地址: 赫山区罗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 17507373739 邮政编码: 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