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40026号
发布时间:2025-02-17 15:08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126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40026

当事人:*,男,汉族,19****日出生,现住益阳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身份证号码:430903************,电话号码:159********

*,男,汉,19*****日出生,现住益阳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身份证号码:432321************

你们于20245月在益阳市朝阳街道办事处鸬鹚桥社区洞坡组*私房北侧共同实施了建设房屋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410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245月开始共同在益阳市朝阳街道办事处鸬鹚桥社区洞坡组*私房北侧建设房屋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40.48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证据二:2024925日对*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实施了建设涉案房屋的行为;

证据三:2024925日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的建设位置、现状及占地面积等情况

证据四:2024924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的位置、现状等情况;

证据五:2024102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鸬鹚桥社区新增、扩建房屋违建认定的联系函>的复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房屋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系违法建筑;

证据六:2024913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关于鸬鹚桥社区新增房屋、扩建房屋的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的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为自留山,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证据七:益阳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已现场民房与益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套合图(局部)》一份,证明**的涉案房屋占用商业用地,而非住宅用地;

证据八:2025123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鸬鹚桥社区新增、扩建房屋违建认定的联系函》的复函件一份,证明**的涉案房屋用地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无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410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40026号),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们共同建设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重影响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5条的规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你们在益阳市朝阳街道办事处鸬鹚桥社区洞坡组*私房北侧所建设的房屋。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213

 

 

联 系 人:谭 巍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罗溪路171

联系电话:0737-3293569              邮政编码:413002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选)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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