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02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东北开心烧烤店(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DF3H****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茂林社区团圆北路九队食堂对面。
经营者:祝*,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户籍地址:现住益阳市***镇**村第*村民组**号。电话177********。
你于2025年1月3日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茂林社区团圆北路九队食堂对面益阳市赫山区东北开心烧烤店(招牌名为东北烧烤)在经营中存在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以及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1月3日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茂林社区团圆北路九队食堂对面益阳市赫山区东北开心烧烤店(招牌名为东北烧烤)经营中露天烧烤食品,违反了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4]11号)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400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月3日21时执法人员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茂林社区团圆北路九队食堂对面益阳市赫山区东北开心烧烤店(招牌名为东北烧烤)现场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益阳市赫山区东北开心烧烤店店外露天烧烤食品行为的情况;
证据二:1月3日21时执法人员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送达照片制成《现场照片说明》,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存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后责令立即改正的情况;
证据三:1月3日21时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东北开心烧烤店(招牌名为东北烧烤)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当事人在益阳市赫山区东北开心烧烤店(招牌名为东北烧烤)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具体位置以及占用面积(2.6平方米);
证据四:1月3日21时对当事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通知当事人的调查询问;
证据五:1月3日22时《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六:1月6日15时对当事人(祝*)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经营的益阳市赫山区东北开心烧烤店存在店外烧烤食品的行为;
证据七:益阳市赫山区东北开心烧烤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祝*)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以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当事人(祝*)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 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 2025 〕4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5年1月3日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茂林社区团圆北路九队食堂对面益阳市赫山区东北开心烧烤店 经营中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茂林社区团圆北路九队食堂对面益阳市赫山区东北开心烧烤店经营中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露天烧烤面积为2.6平方米,且立即改正,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3.1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账号:8001700763110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10日
联 系 人: 谭乐 刘福宗
联系地址: 赫山区罗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 19073721559 邮政编码: 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