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02号
当事人:常德市焕荣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099748****
住址: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小渡口居委会中心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5日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租赁用房EPC一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遮盖。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租赁用房EPC一标段项目建筑主体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第四公司),你单位为该项目土方、建筑垃圾清运的分包单位。2024年12月25日你单位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租赁用房EPC一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堆存有30平方米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1200平方米施工地面未及时冲洗,造成扬尘污染。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对省第四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3004号),要求于2024年12月27日24时前及时冲洗施工道路、清运或遮盖建筑垃圾。2024年12月30日,本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在接到省第四公司的通知后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2月20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资阳区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租赁用房EPC项目一标扬尘治理问题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4〕41号)一份,证明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租赁用房EPC一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内存在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遮盖、未及时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证据二:2024年12月25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4年12月25日14时左右,省第四公司确认在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租赁用房EPC一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堆存有30平方米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遮盖、1200平方米施工地面未及时冲洗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4年12月25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4年12月25日14时左右在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租赁用房EPC一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堆存有30平方米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遮盖、1200平方米施工地面未及时冲洗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施工工地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省第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康*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省第四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明五:2024年12月30日省第四公司委托代理人康*辉提供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复印件一份,证明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租赁用房EPC一标段建设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省第四公司。
证据六:2025年1月3日对省第四公司委托人代理人康*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省第四公司承认2024年12月25日14时左右在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租赁用房EPC一标段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堆存有30平方米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遮盖、1200平方米施工地面未及时冲洗的情形,以及该项目建筑垃圾的清运和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由你单位负责。
证据七:2025年1月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覃*华提供的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租赁用房EPC一标段项目《土方、建筑垃圾清运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租赁用房EPC一标段项目土方、建筑垃圾清运的分包单位,你单位承担该项目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和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责任。
证据八:2025年1月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覃*华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覃*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覃*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该项目土方、建筑垃圾清运的分包单位于2024年12月25日在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租赁用房EPC一标段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堆存有30平方米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遮盖、1200平方米施工地面未及时冲洗的情形,以及你单位承担案涉项目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和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责任。
证据十:2024年12月30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接到省第四公司的通知后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覃*华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
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6日
联系人:曾清亮、虢 玲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