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60033号
发布时间:2025-01-14 17:07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128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33

当事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126761Y

地 址: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41114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路“爱尔眼科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涉嫌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本机关于202411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1114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路“爱尔眼科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的48平方米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本机关于111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60033),要求你单位于20241114日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111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予以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111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4111410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路的“爱尔眼科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堆存有48平方米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41114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4111410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路的“爱尔眼科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堆存有48平方米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现场情况以及该施工工地的地理位置。

证据三:2024111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于20241115日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全部进行了清运。

证据四:20241115日对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41114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路“爱尔眼科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堆存的48平方米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情形。

证据五: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委托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证据六:《益阳爱尔眼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爱尔眼科医院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1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46003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已及时进行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13

 

 

 

 

联系人:段华、符晨曦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5.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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