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1003号
当事人:湖南晨红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总经理
经营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龙珠园辰阳南路2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7DJL**** 委托代理人:朱*超,该公司挖机操作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30日实施了在资阳区人民路和金花湖西路路口西南角车行道挖破地下燃气管道的行为,涉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线。本机关于2024年11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30日,你单位在长春经开区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等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人操作挖掘机将资阳区人民路和金花湖西路路口西南角车行道地下管径为90mm的中压燃气管道挖破,导致燃气泄漏,影响周边居民燃气使用。事后,你单位当即疏散周边居民,与益阳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中燃)联系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且赔付了因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1月30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资阳区人民路和金花湖西路路口西南角车行道挖破地下燃气管道位置等情况;
证据二:11月30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资阳区人民路和金花湖西路路口西南角车行道地下燃气管道挖破修复前和修复后现场情况;
证据三:12月23日益阳市创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杰《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挖破地下燃气管道事实存在,该施工项目为益阳市创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长春经开区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等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方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证据四:12月23日由益阳市创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长春经开区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等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方;
证据五:12月25日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龚*铭《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资阳区人民路和金花湖西路路口西南角车行道挖破地下燃气管道事故由湖南晨红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责,该事故由挖掘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等情况;
证据六:12月25日由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长春经开区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等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项目由湖南晨红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提供挖掘机及机械操作人员及安全事故责任承担等情况;
证据七:12月25日湖南晨红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超《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资阳区人民路和金花湖西路路口西南角车行道挖破地下燃气管道事故由该公司挖掘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所致,并愿意就该事故负责等情况;
证据八:12月25日湖南晨红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工程机械操作证印件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湖南晨红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证据九:12月26日益阳中燃巡线员肖*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施工前已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益阳中燃指明了燃气管道位置,要求采取人工开挖方式等情况;
证据十:12月26日由益阳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关于“11.30”益阳中燃人民路人民医院旁中压燃气管道被第三方施工破坏事件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资阳区人民路和金花湖西路路口西南角车行道挖破地下燃气管道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因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赔付等情况。
2025年1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1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1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线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造成地下燃气管线毁损后,及时联系燃气经营者采取了补救措施,且事后赔付了因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7.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年版)47.1.1
47.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存在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中1项行为,且自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以上6.5万元以内,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