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35号
当事人:贵州蜀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Y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邓*武,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8楼819-44号
委托代理人:邓*林,该公司工作人员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9日在益阳市“金盛苑商住小区1#栋综合楼、2#栋住宅及地下室”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露天切割大理石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防尘降尘措施,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2月9日,你单位在益阳市“金盛苑商住小区1#栋综合楼、2#栋住宅及地下室”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露天切割大理石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本机关于12月1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12时前落实在建工地有效防尘降尘措施。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予以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4年12月10日14时45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金盛苑商住小区1#栋综合楼、2#栋住宅及地下室”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覆盖面积20平方米,施工道路未及时清洗500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2月18日,湖南省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陈*军《居民身份证》、柳*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湖南省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总包单位湖南省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和代理权限。
证据三:2024年12月17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邓*林提供《金盛苑商住小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市金盛苑商住小区1#栋综合楼、2#栋住宅及地下室”项目的总施工工程中扬尘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事项由你单位负责。
证据四:2024年12月13日收到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4〕40号)一份,证明你单位承建的“益阳市金盛苑商住小区1#栋综合楼、2#栋住宅及地下室”项目,2024年12月9日存在施工工地露天切割大理石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证据五:2024年12月18日,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邓*武《居民身份证》、邓*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你单位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代理权限。
证据六:2024年12月18日,对湖南省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柳*峰《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总包单位湖南省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认“益阳市金盛苑商住小区1#栋综合楼、2#栋住宅及地下室”项目在12月9日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防尘抑尘措施的行为。
证据七:2024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邓*林《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益阳市金盛苑商住小区1#栋综合楼、2#栋住宅及地下室”项目在12月9日施工过程时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造成扬尘污染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12月1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贰份,证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邓*林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2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4〕60003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贵州蜀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2.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
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10日
联系人:虢玲、夏舜龙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2.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