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40017号
当事人:益阳市高新火盆烧烤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L9K2N8F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584-586号
经营者:兰*,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户籍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第**村民组**号, 电话188********。
你于2024年10月13日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584-586号益阳市高新火盆烧烤店经营中露天烧烤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 年10月13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4年10月13日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584-586号益阳市高新火盆烧烤店经营中露天烧烤食品,违反了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2024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大气轻中度污染管控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40017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584-586号益阳市高新火盆烧烤店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在益阳市高新火盆烧烤店店外露天烧烤食品行为的情况;
证据二: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益阳市高新火盆烧烤店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在益阳市高新火盆烧烤店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具体位置及占用面积(1.6平方米);
证据三:10月14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四:11月15日对兰*和兰*文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经营的益阳市高新火盆烧烤店存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
证据五:益阳市高新火盆烧烤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兰*、兰*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2 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4001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4年10月13日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584-586号益阳市高新火盆烧烤店经营中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584-586号益阳市高新火盆烧烤店经营中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露天烧烤场地面积为1.6平方米,违法时间在3日以内,且自行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第88.3.1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1月 10日
联 系 人:曾壮志、杨顺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38号
联系电话:15616799588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