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32号
当事人:益阳梁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D24C82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晓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梁*,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洪*杰,该公司项目工程经理
你单位于2024年9月在益阳市赫山区梓山路建设的益阳中梁壹号院11#栋幼儿园项目,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中梁壹号院11#栋幼儿园项目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晓园路南侧、梓山路北侧,建设单位为益阳梁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8月23日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90823****),主要建设内容为6#、8#-12#及栋间地下室,建设规模61927m2,合同价格9207.63万元,其中11#栋幼儿园建筑面积1200m2,合同单价1486元/m2。2024年9月你单位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该项目投入使用,主要用于中梁壹号院幼儿园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4〕29号)。证明你单位所建设的中梁壹号院11#栋幼儿园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
证据二: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洪*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908230201)复印件、《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总承包安装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由你单位建设的中梁壹号院11#栋幼儿园项目为2层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200平方米,合同单价1486元/m2。
证据四:2024年10月2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检查时无法提供竣工验收等文件资料,且中梁壹号院11#栋幼儿园项目已投入幼儿园使用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洪*杰《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中梁壹号院11#栋幼儿园项目建筑面积为1200平方米,合同单价1486元/m2,合计1783200元,项目所涉建筑物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证据六:《关于中梁壹号院小区配套幼儿园投入使用的申请》复印件、中梁壹号院11#栋幼儿园项目《鉴定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8月20日向益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申请允许幼儿园暂时投入使用,并承诺在2024年9月底前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11月8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二份,证明你单位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11月19日,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关于中梁壹号院幼儿园相关情况的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将中梁壹号院11#栋幼儿园项目所属建筑物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使用的行为。
证据九:使用单位益阳市赫山区中梁壹号院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蔡*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使用单位益阳市赫山区中梁壹号院幼儿园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证据十:使用单位益阳市赫山区中梁壹号院幼儿园委托代理人蔡*斌《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中梁壹号院11#栋幼儿园项目存在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的事实。
以上证据一至八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洪*杰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600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6003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中梁壹号院11#栋幼儿园项目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益阳梁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改正益阳中梁壹号院11#栋幼儿园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且合同单价1486元/m2,合计1783200元,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1.2条的规定,除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外,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伍拾捌元捌角捌分(¥:59558.88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9日
联系人:夏舜龙、虢玲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17507379995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第八章第一节1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1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