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4 〕5002号
当事人:贺*娥,女,汉族,现年58岁,现租住益阳市资阳区***路,联系电话:188******62,身份证号码为432325************。
你于2024年12月1日使用一台电动三轮车(三轮车上设置经营餐饮器具)在益阳市资阳区资阳大道兴业路口西侧城市人行道经营餐饮的行为,涉嫌在大气轻中度污染指令时段露天炸制食品。当日,本机关对你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2月1日16时34分在大气轻中度污染指令期间你在益阳市资阳区资阳大道兴业路口西侧摆放电动三轮车经营油炸食品,产生烟尘,经现场勘验检查,占地面积2㎡。当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5002号),责令你在12月2日前改正露天经营的行为。其后,经本机关复查,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24年12月1日16时34分―17时00分),证明你在益阳市资阳区资阳大道兴业路口西侧城市人行道露天经营餐饮的违法事实,占地面积2㎡。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2024年12月1日16时34分),证明你露天经营餐饮的行为事实。
证据三:对贺*娥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5日10时13分—10时54分),证明你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四:贺*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4年12月2),证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六: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大气轻度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管控指令2024年12月1日15时启动 ,2024年12月4日0时解除),证明你禁止时段内露天经营餐饮食品。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 年1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5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你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88.3.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30日
联 系 人:刘云龙 曹卫平 联系地址:三益街120号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