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5003号
发布时间:2024-12-26 16:53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5003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老味油碗糕店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人民路8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A00U79

经营者:刘*

你于2024125日,在资阳区人民路81号“益阳市资阳区老味油碗糕店”内炸制油碗糕时涉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当日,本机关对你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1251329分,你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路81号“益阳市资阳区老味油碗糕店”内炸制油碗糕时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经现场勘验检查,你在炸制油碗糕时油烟净化器开启指示灯未亮,电流指示为0,油烟净化器处于关闭状态。所产生的油烟通过排气扇直接对外排放,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当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5003号),责令你立即停止油烟直排的违法行为,并于202412824时前进行整改。12910时,经本机关复查,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一份(20241251329分―1435分),证明你门店地址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20241251335分),证明你炸制油碗糕时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事实。

证据三:视频证据一份(20241251329分),证明你炸制油碗糕时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事实。

证据四:对刘*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1251551分—1620分),证明你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五:资阳区老味油碗糕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门店信息和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20241291012分),证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 12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5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5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的灶头数量为1个,并且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88.1.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26

 


联 系 人:杨宏  崔炽昌      联系地址:三益街资阳大队                   

联系电话:07373252110     邮政编码: 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88.1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裁量

88.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88.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3个以上5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的2倍以上6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88.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6个以上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的6倍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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