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2003号
当事人:益阳市鼎运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TL1EXG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马良社区马良安置点
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董事长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2日实施了渣土挖掘和装运施工的行为,涉嫌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措施进行有效防尘降尘。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22日9时许至10时57分许,你单位在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路排水管网线改造工程项目工地〔以下简称幸福渠路排水管网线工地〕挖掘和装运渣土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2024年11月2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2003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工地设置雾炮机、喷淋等防尘降尘设备并保持正常开启,加大地面和车辆冲洗力度。次日10时26分至35分许,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进行整改,设置并开启了雾炮机、喷淋对施工区域洒水抑尘,加强了对出场渣土运输车辆和地面冲洗,以防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1月2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2日在幸福渠路排水管网线工地进行渣土处置时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4年11月22日《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2日在幸福渠路排水管网线工地开展渣土挖掘和装运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4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姚*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4年11月22日在幸福渠路排水管网线工地开展渣土挖掘和装运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11月23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3日在幸福渠路排水管网线工地已开启雾炮机、喷淋对施工区域洒水抑尘,并冲洗出场渣土运输车辆和地面进行有效防尘降尘的改正情况。
证据五:2024年11月27日《渣土运输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路排水管网线改造工程项目的渣土处置施工单位。
证据六: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姚*军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2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鼎运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综上,本机关决定对益阳市鼎运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25日
联系人:雷天焕 杨瑞云 联系电话:0737-6809926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处罚裁量
85.1 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裁量
85.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