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1001号
发布时间:2024-12-23 14:11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1001

当事人:益阳市佳宁娜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郭*兵,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97788L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梓山路2

委托代理人:贺*治,公司监事。

你单位于20241023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南路和梓山路西北角绿化带损毁城市树木的行为,涉嫌损毁城市树木。本机关于202410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1023日在赫山区龙洲南路和梓山路路口西北角绿化带内,未经许可擅自损毁城市树木26株,其中铁树6株(分别是地径31厘米、地径21厘米、地径21厘米、地径24厘米、地径28厘米、地径25厘米);樟树10株(分别是地径43厘米、地径24厘米、地径26厘米、地径36厘米、地径24厘米、地径28厘米、地径32厘米、地径19厘米、地径23厘米、地径47厘米);桂花树6株(分别是地径41厘米、地径10厘米、地径29厘米、地径27厘米、地径24厘米、地径21厘米);红叶石楠4株(分别是地径20厘米、地径24厘米、地径29厘米、地径17厘米)。损毁灌木共计740.15平方米,其中龙洲南路西侧绿化带损毁灌木488.4平方米,灌木品种为杜鹃和红继木,各占损毁面积一半,梓山路北侧绿化带损毁灌木251.75平方米,灌木品种为红叶石楠。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02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赫山区龙洲南路和梓山路西北角绿化带损毁城市树木的具体位置、数量、每株树木的地径、树种等情况。

证据二:1023日执法人员在赫山区龙洲南路和梓山路西北角绿化带拍摄现场照片三十六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三十六份,证明你单位损毁城市树木每株地径和砍伐现场情况。

证据三:118日对益阳市佳宁娜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佳宁娜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认赫山区龙洲南路和梓山路西北角绿化带被损毁树木事实。

证据四:益阳市佳宁娜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118日《授权委托书》一份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故意损毁城市树木合理的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明被损毁城市树木市场零售价格为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证据七:119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诺原地补植与损毁城市树木同等价值的其他树木。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12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1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1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损毁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诺采取原地补植与损毁城市树木同等价值的其他树木方式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23

 

 

人:胡铁贤                  联系地址:赫山区团圆南路333

联系电话:15274717900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款: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适用有处罚幅度裁量档次的从轻处罚,罚款金额应当在适用裁量档次的罚款幅度下限以上至三分之一以内确定处罚金额。适用固定罚款金额裁量档次的从轻处罚,应当降低固定罚款标准的10%以上、30%以内确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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