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10011号
发布时间:2024-08-19 11:41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10011

当事人: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地址:益阳高新区朝阳街道江家坪社区六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513798

法定代表人:姚**,公司总经理

你单位在赫山区邮庄路23号居民楼一楼储存瓶装燃气的行为,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本机关于20246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66日你单位送气工唐**(居民身份证号:432325******0030)在赫山区邮庄路23号居民楼一楼储存瓶装燃气,储气场所无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未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以及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地面等燃气储存场所应具备的安全设施,且同一场所有停放摩托车并放置桌子、纸箱及桶装水等杂物,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现场清点,储存液化石油气实瓶15瓶,其中15公斤/瓶燃气实瓶3瓶、5公斤/瓶燃气实瓶12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66日《查封(扣押)决定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现场以及扣押燃气钢瓶数量等情况;

证据二:66日《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储存瓶装燃气的具体地点、储存场所的设施情况以及储存瓶装燃气数量情况;

证据三:66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七份,证明你单位储存瓶装燃气场所现场情况以及清点瓶装燃气现场情况;

    证据四:66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储存瓶装燃气数量以及具体存放位置情况;

证据五:67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储存的燃气钢瓶实瓶数量以及钢瓶上的二维码信息等情况;

证据六:67日《二维码截图及说明》十六份及《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你单位储存的燃气钢瓶二维码信息,含登记单位、充装单位、末次充装日期和钢瓶检验有效期等具体信息; 

证据七:613日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储瓶装燃气的具体地点、储存场所安全设施以及储存燃气钢瓶数量等情况;

证据八:613日唐**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唐**身份信息;

证据九:613日唐**提供《益阳市瓶装燃气配送服务证》复印件及瓶装燃气配送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唐**为你单位送气工等情况;

证据十:613日唐**提供微信支付截图五十六张,证明唐**向你单位支付充装瓶装燃气费用等信息;

证据十一:624日金银山社区工作人员王志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送气工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瓶装燃气等情况;

证据十二:62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唐**为你单位送气工等情况;

证据十三:627日你单位《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四:627日你单位提供的与唐**签订的《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安全责任书》及唐**参加《2024年送气工培训签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与送气工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唐**为你单位送气工等情况。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7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100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15瓶,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42.5.3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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