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2001号
发布时间:2024-12-02 16:15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2001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铁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DQUF4474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该公司伟仁凯晟项目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4102116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园艺路北侧的伟仁凯晟工地渣土挖掘运输施工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的行为,涉嫌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410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101121时许你单位在益阳市银城大道东侧的宏盛新华府工地渣土挖掘运输施工中,未冲洗地面,造成施工工地扬尘污染。2024102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2001号),要求你单位于102217时前将工地内部施工通道进行降尘、冲洗。10221050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要求整改,对运输通道洒水降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1021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二张并制成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202410211010分至1600分期间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园艺路北侧的伟仁凯晟工地渣土挖掘运输施工中存在未冲洗地面导致扬尘的情况。

证据二:2024102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德华承认202410211010分至1600分期间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园艺路北侧的伟仁凯晟工地渣土挖掘运输施工中未冲洗地面导致扬尘的情况。

证据三:20241021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按照本机关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2001号)要求,及时于2024102217时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证据四:20241025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德华《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410211010分至2100分期间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园艺路北侧的伟仁凯晟工地渣土处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形。

证据五:20241025日委托代理人陈德华提供的《土石方工程合同》复印件壹份,证明“伟仁凯晟项目”的土石方施工单位为你单位,并约定由你单位承担该工地土石方施工中的防尘降尘责任。

    证据六: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周铁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陈德华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10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200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铁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85.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2

 

 

 

联 系 人:周民  刘介凡       联系地址:团圆路333

联系电话:1357472218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处罚裁量

85.1 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裁量

85.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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