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80005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482151N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路
法定代表人:贾*,该单位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卜*军,该单位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139******72
你单位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在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建设的侦技大楼项目超规划许可面积272.1平方米,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侦技大楼项目于2007年3月28日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益市城园规公工字第285号),2007年7月开工建设,2008年5月主体竣工。2024年10月,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你单位的上述项目规划许可面积为6293平方米,竣工测绘面积为6509.1平方米(不含地下室不计容面积56平方米),超过规划许可面积272.1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10月15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侦技大楼建设项目案件移送函》(益资规核函〔2024〕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你单位建设的侦技大楼建设项目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面积建设272.1㎡的情况。
证据二:2007年3月28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益市城园规公工字第285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你单位侦技大楼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为6293平方米。
证据三:2024年11月13日对卜*军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卜*军承认侦技大楼建设项目存在超规划审批面积建设272.1㎡的情况。
证据四:《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技大楼竣工验线图》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侦技大楼项目在竣工验线后的实际建设面积为6565.1平方米等情况。
证据五:《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总平面图》《现场照片及说明》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侦技大楼项目的具体位置、外部状态等情况。
证据六: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903006482151N)、法定代表人贾*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卜*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及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2024年1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80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80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侦技大楼项目中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面积为272.1㎡,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6.1.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处罚款捌万壹仟陆佰叁拾元整(¥8163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年11月25日
联 系 人:刘著村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1357474595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序号 |
违法事项 |
违法程度 |
处罚标准 |
备 注 |
76.1 |
超面积 建设 |
76.1.2 行政办公、写字楼 |
300元/㎡ |
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