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ily:'Calibri',sans-serif;font-size:10.5pt;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0cm;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28pt">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26号
当事人:湖南省万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2栋1单元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4HJB8N
法定代表人:柳*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日在益阳市资阳区金花湖路与文昌路交界处东北侧文昌中学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了对堆存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施工通道未及时冲洗干净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8月1日当事人湖南省万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文昌中学”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对堆存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施工通道未及时冲洗干净的行为,造成工地现场有扬尘,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6日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相应整改并整改到位。至此,对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2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4〕21号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情况。
证据二:湖南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玄身份及受当事人委托的代理权限。
证据三:对湖南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玄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4年8月1日在“文昌中学”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堆存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施工通道未及时冲洗干净的行为由当事人湖南省万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
证据四:湖南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万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合同附件一中的第4条第(8)点中明确湖南省万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现场的道路卫生和材料堆放整理、覆盖。
证据五:2024年8月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文昌中学”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堆存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施工通道未及时冲洗干净的行为属实。
证据六:湖南省万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4年8月8日对湖南省万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柳*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法人柳波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6002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及时冲洗施工通道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在责令期限内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整改并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15日
联 系 人:陈刚 虢玲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处罚裁量
85.1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裁量
85.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