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23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壹号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HP0H38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梓山社区***商业楼**街
法定代表人:皮*强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良,该公司项目“银城壹号街市集”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4年8月20日在“银城壹号街市集”建设过程中存在裸土未覆盖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8月20日在“银城壹号街市集”建设过程中存在裸土未覆盖的行为。本机关于8月2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8月24日前落实各项防尘降尘措施。8月24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予以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对裸土进行有效覆盖。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20日10时27分《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在“银城壹号街市集”建设过程中裸土未进行有效覆盖的现场场景。
证据二:2024年8月20日10时27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银城壹号街市集”建设过程中裸土未进行有效覆盖,并确定未有效覆盖的面积。
证据三:2024年8月24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到2024年8月24日对工地内裸土进行清运。
证据四:2024年8月24日11时30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银城壹号街市集”建设过程中裸土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运,整改到位。
证据五:2024年8月21日对谭*良《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承认在“银城壹号街市集”建设过程中存在裸土未覆盖的情况。
证据六: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谭*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谭*良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9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4〕6002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建设工地裸土未进行有效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已采取有效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3.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25日
联系人:段华、符晨曦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