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18号
当事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
住 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村**路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31881H
法定代表人:唐*宇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嘉,湖南城市学院25号栋学生公寓楼项目综合事务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4年5月23日22点38分至23点30分,在对“湖南城市学院25号栋学生公寓楼”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居民住宅区、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4年5月23日22时至23时30分期间在“湖南城市学院25号栋学生公寓楼”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时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未经批准、自行在居民集中区域组织实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5月23日,调取“湖南城市学院25号栋学生公寓楼”项目施工现场视频证据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湖南城市学院25号栋学生公寓楼项目现场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至2024年5月23日23时30分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5月28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嘉提供的“湖南城市学院25号栋学生公寓楼”项目《施工许可证》、《湖南城市学院25号栋学生公寓楼项目总承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确为“湖南城市学院25号栋学生公寓楼”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证据三:2024年5月28日,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张*嘉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5月23日22时至23时30分,在“湖南城市学院25号栋学生公寓楼”项目实施了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的事实。
证据四: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证明》一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5月23日未经批准实施夜间施工时段施工作业的事实。
证据五: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唐*宇《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张*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你单位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张*嘉身份和委托代理权限。
证据六:2024年5月27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没有夜间施工作业行为。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张*嘉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6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600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16日
联 系 人:符晨曦、罗俊 联系地址:益阳市团圆南路333号813室
联系电话:0737—6807051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条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布。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在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四)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2021年版)》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理工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适用有处罚幅度裁量档次的从轻处罚,罚款金额应当在适用裁量档次的罚款幅度下限以上至三分之一以内确定处罚金额。适用固定罚款金额裁量档次的从轻处罚,应当降低固定罚款标准的10%以上、30%以内确定罚款。91.1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裁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91.1.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时间在15分钟内,且自行改正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91.1.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时间在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1.1.3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基础上按5000元/小时增加罚款,但罚款不超过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