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19号
当事人:益阳雄伟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益阳市高新区梓山湖社区迎宾路5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J7J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罗*,益阳市“梓山府三期二标”项目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188******28
你单位于2024年5月23日23点15分,在对“梓山府三期二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嫌存在居民住宅区、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梓山府三期二标”项目,于2024年5月23日23点15分在进行混凝土作业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未经批准、自行在居民集中区域组织实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你单位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罗*身份和委托代理权限。
证据二:你单位《施工许可证》、《益阳梓湖御园三期二标项目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为具体责任单位。
证据三:2024年6月4日,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罗*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在“梓山府三期二标”项目2024年5月23日23点15分实施了混凝土施工作业。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5月23日23点15分未经批准实施夜间施工时段施工作业的现场情景。
证据五:现场执法仪视频影像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5月23日23点15分未经批准实施夜间施工时段施工作业的现场情景。
证据六: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证明》一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5月23日未经批准实施夜间施工时段施工作业的事实。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罗*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600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第91.1.3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16日
联 系 人:段华、胡远胜 联系地址:益阳市原房管局813室
联系电话:0737—6807051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