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16号
当事人:罗正辉,男,汉族,19**年**月出生,益阳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村第**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232219******5918,联系电话:138******58。
益阳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起,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北路的“益阳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租给益阳市振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你在此期间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位于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北路,建设单位为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5月4日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805040103),批准建筑面积1679㎡,合同价格125.93万元。该项目于2018年5月4日开工,2019年5月建成,并于2019年12月14日完成五方竣工验收。该项目至今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在此期间当事人是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所建设的“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二: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罗正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唐宾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805040103)复印件1份,证明“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由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建设规模为1679平方米,施工许可合同价格125.93万元。
证据四:“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五方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完成了对“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的五方竣工验收。
证据五:2023年11月17日对唐宾《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承认“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已投入使用。
证据七:2024年6月18日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认“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6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6001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担任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对“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有积极整改的意愿,“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现已停止使用,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正在积极推进竣工验收手续。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23.1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壹拾玖元整(¥:2219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
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5日
联 系 人:虢玲、夏舜龙 联系地址:益阳市原房管局813室
联系电话:0737—6807051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处罚裁量
123.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