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30018号
发布时间:2024-06-25 16:36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30018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金海湾夜宵店

经营地址:资阳区长春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GP5N

经营者:吴光辉

你店于20246112010分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的门店外摆放烧烤炉等物品的行为,涉嫌临街门店店外经营。本机关于2024 6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6112010分你店将烧烤炉等物品摆放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的门店外当日,本机关向你店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益执整通字〔202430018号),要求你店于202461321时前改正。142035分,经本机关复查,发现你店未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466110分)。证明你店将烧烤炉等物摆放在门店外的情况

证据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46142035分)。证明你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246112010分至2019分)。证明你店的违法事实,占地面积1.2平方米。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20246112010分)。证明你店店外经营的行为事实。

证据五:对经营者吴光辉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6141520分至1535分)。证明该违法行为系你所为。

证据六:你店《营业执照》、吴光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46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4300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3001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店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店益阳市资阳区金海湾夜宵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且占地面积为1.2㎡,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3.1.2条的规定,除责令你店改正外,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625

 

 

联 系 人:李毛辉  金盼                 联系地址:三益街直属三大队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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