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40010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龚老三煨汤餐饮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J64W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街道****104号
经营者:龚志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35,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村24, 电话180******04。
你单位于2024年5月14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益秀园南区104号在经营中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5月14日在益阳市赫山区益秀园南区104号在经营中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厨房设有2个用电灶头。5月1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40410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5月14日执法人员在赫山区益秀园南区104号门面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
证据二:5月1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厨房设有2个灶头。
证据三:5月14日对龚志龙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经营者承认存在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
证据四:你单位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5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40010号)和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400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益秀园南区104号在经营中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存在赫山区益秀园南区104号在经营中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厨房设有2个灶头,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除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6日
联 系 人:龚晟、刘平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88.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