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60067号
当事人:益阳梁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团圆路与凤山路交汇处中梁龙泉台营销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84J
法定代表人:金*,该公司法人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该公司职工
你单位于2019年4月开工建设“中梁龙泉台4#”项目,2019年5月建成后你单位将此栋建筑临时当做售楼部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中梁龙泉台4#”项目位于益阳市高新区团圆路146号,建设单位为益阳梁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4月30日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904300301),批准建筑面积647㎡,合同价格500万元。该项目于2019年4月开工,2019年5月建成,建成后该项目至今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自2019年5月建成起,你单位在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已将该项目投入使用,主要用于中梁龙泉台小区售楼部。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2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所建设的“中梁龙泉台4#”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904300301)复印件1份,证明“中梁龙泉台4#”项目由你单位建设,建设规模为647平方米,施工许可合同价格500万元。
证据四:2023年11月13日对李昊《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承认“中梁龙泉台4#”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中梁龙泉台4#”项目已投入使用。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李*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600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6006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中梁龙泉台4#”项目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你单位该项目虽无严重质量问题,但你单位并无积极整改的任何措施和意愿,多次责令改正后仍不能整改到位。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111.3项的裁量情形。根据本机关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0日
联系人:陈刚、虢玲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111.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